既判力

庄诗岳|功能性承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

《新加坡调解公约》第3条第2款采取功能主义的方法确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具有类似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终局效力,源于其试图消除原法律关系不确定性的实体法目的,以及“自我决定拘束”“低限度正当程序保障”“纠纷解决实效性”等程序法因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终局 商事 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 既判力 2025-11-01 09:00  6